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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信盈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澍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7377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中法民初字第4号
    案号 (2016)粤03执13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6
    发布日期 2016-10-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信盈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英发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2年10月19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黄澍新、林华玲、深圳市信盈置业有限公司、信盈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信盈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对被告信盈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周英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4300元、公告费人民币520元,共计454820元,由原告周英发负担4820元,由被告信盈集团有限公司、黄澍新、林华玲、深圳市信盈置业有限公司、信盈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信盈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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