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宇鑫博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孙文俊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079****120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4民再65号 |
案号 | (2018)豫1402执18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01 |
发布日期 | 2018-06-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2民再2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维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221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二、一审案件律师费8万元,由郑州宇鑫博置业有限公司、赵会永承担,三、郭志勇和郑州宇鑫博置业有限公司、赵会永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侯国庆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22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郑州宇鑫博置业有限公司、赵会永偿还侯国庆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变更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2民再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郑州宇鑫博置业有限公司、赵会永偿还侯国庆借款4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但不超过年息24%标准,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224.5万元(先息后本、分别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800,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0元,合计101200元,由郑州宇鑫博置业有限公司、赵会永、郭志勇负担50600元,侯国庆负担50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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