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市监委采罚处〔2021〕0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没收不合格服装5件;3、没收违法所得189元;4、罚款222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14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方乐鸣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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