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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市监委采罚处〔2021〕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没收不合格服装5件;3、没收违法所得189元;4、罚款222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4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方乐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