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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10057****82X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21民初6959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16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11-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218400元。如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6元、保全费164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6921元,由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7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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