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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路公(消)行罚决字〔2019〕00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乐之翼游乐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台州乐之翼游乐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台州银行(账号:9016601234700027),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路桥区大队 2019年3月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15
    决定机关 路桥区市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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