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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厂回族自治县宝生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83337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大厂民初字第731号
    案号 (2021)冀1028执3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6-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宝生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洪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7080.55元、医疗费差额3481.93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7733.58元、出院期间护理费877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1560.86元,共计68635.92元。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宝生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自2015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王洪斌伤残津贴差额 967.16元至原告王洪斌退休之日止。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宝生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王洪斌培训费2000元。 驳回原告王洪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宝生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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