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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厂回族自治县宝生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833374-4
    执行依据文号 大劳裁字(2018)第79
    案号 (2019)冀1028执4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2
    发布日期 2019-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7日解除劳动合同。 2、被申请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7月的工资3500元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大厂回族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为申请人补缴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申请人承担个人缴费部分 4、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8月7日至2018年11月7日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共计63724元 5、被申请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返还押金和技培费共计1050元 6、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纪补偿金14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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