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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厂回族自治县宝生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振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83337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00291号
    案号 (2015)穗云法执字第094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1
    发布日期 2016-02-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宝生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西北轴承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万元及利息(以62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4年12月25日止);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I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74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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