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城法罚字[2017]第1102599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于2017年08月17日立案,由陈峰、叶飞洲承办,经调查取证,现案件调查终结。经查,2017年08月09日19时许,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承接的西湖区浙大紫金港校区医学院综合楼1、2、4层改造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给无资质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管军进行处置。于2017年8月9日20时40分管军雇佣的驾驶员李国驾驶车牌号为浙ALG750蓝色轻型货车在西湖区留祥路慢车道逆向行驶被我局工作人员拦停检查时,李国突然启动汽车将我局工作人员撞成重伤,后由公安机关将驾驶员李国羁押,通过调查发现该建筑垃圾承运人为管军。2017年08月10日18时55分,建筑垃圾承运人管军指认了西湖区浙大紫金港校区医学院综合楼1、2、4层改造工程地址,该改造工程由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后该工程负责人来到现场,称因改造工程产生了废土、废水泥块等建筑垃圾就让现场人员联系到管军由其负责清运建筑垃圾。当事人行为属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另查证,由于当事人将建筑垃圾交给无资质的个人处置,该无资质的个人在运输工程中造成我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检查时被撞成重伤的严重后果,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媒体反映强烈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及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从重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01 |
决定机关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邵明超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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