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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580953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兵1202民初733号
    案号 (2021)兵1202执6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7
    发布日期 2021-09-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新疆鑫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4 000 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退还500 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退还1 500 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退还2 000 000元; 二、被告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新疆鑫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项目管理人员工资及其费用100 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 三、被告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新疆鑫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作人员工资及往来费用150 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 四、被告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新疆鑫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索款费用55 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 五、被告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新疆鑫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4 000 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 六、如被告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新疆鑫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义务,则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付); 七、本案案件受理费48 626元,减半收取24 31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 313元,由被告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新疆鑫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千果食品有限公司、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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