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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博郡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1MA****WF2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1民初6198号
    案号 (2021)苏0111执21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日期 2021-10-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博郡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华美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保服务费37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7—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18元,减半收取3459元,保全费2393元,合计5852元,由被告南京博郡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18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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