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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仕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RLXA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04民初10351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355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13
    发布日期 2021-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仕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森美高气动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7612.44元及违约金(以判决欠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森美高气动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62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广州市森美高气动器材有限公司负担398.11元,由被告东莞仕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463.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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