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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昌愚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汉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5128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90号
    案号 (2016)鄂05执2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6
    发布日期 2016-06-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愚公科技公司偿还固定资产借款本金1900万元、利息388200.72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继续计算,下同); 二、愚公科技公司偿还2013借宜四支0911号第0002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279617.69元、罚息189881.25元、复利6124.87元; 三、愚公科技公司偿还2014借宜四支0106号第0001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306475.00元、复利6193.37元; 四、愚公科技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用87万元; 五、拍卖或变卖高明、高寿英、方慧芬所属的宜市房他证伍家区字第0070918号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拍卖或变卖高寿奇(59.11%)、唐春平(37.34%)持有的康正贸易公司的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七、高明、高寿英、方慧芬、高寿奇、唐春平、饶晓慧、冯美庚、曹细珍、何忠群、邹帅、李晓明、王德生、信达担保公司、康正贸易公司、冰峰科技公司对请求一、二、三、四项所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刘勇、苏美娃对请求第三项所述义务、第四项中349500元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970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02032元(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四〇三小企业信贷专营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宜昌愚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明、高寿英、方慧芬、高寿奇、唐春平、饶晓慧、冯美庚、曹细珍、何忠群、邹帅、李晓明、王德生、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勇、苏美娃、宜昌市康正药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冰峰王座农业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直接付给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四〇三小企业信贷专营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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