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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昌愚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美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5128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75号
    案号 (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07
    发布日期 2015-07-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宜昌愚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冬冬各项经济损失61958元。 二、驳回原告赵冬冬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45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宜昌愚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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