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桐(消)行罚决字〔2019〕01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桐乡长威置业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桐乡市桐乡经济开发区二期工业区A-02地块(桐乡市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内11幢2层东侧)的由桐乡长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桐乡蚕丝城一期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给予桐乡长威置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桐乡支行(账户名称: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1204075029000062742)缴纳罚款。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桐乡长威置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桐乡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2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02 |
决定机关 | 桐乡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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