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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34****082M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84民初2908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43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16
    发布日期 2022-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建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玉新40000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2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玉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建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并应退还的3650元,可于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本院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7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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