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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越工商处字[2018]29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注册登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爱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324140237U经营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9号自编3-08-5(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李俊峰注册资本:222.22万元成立日期:2015年06月16日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广州爱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实地经营,经初步调查,该公司的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大塘街64号202-210已于2015年5月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查封,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主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18年7月11日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2017年7月4日,当事人向本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了虚假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于2017年7月12日取得核准变更登记。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未在变更登记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大塘街64号202-210二层自编E223房实地经营,经联系当事人,其称广州爱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未在上述变更登记地址经营过,一直在位于天河区的羊城创意产业园内经营。经调取我局工商注册档案资料显示:2017年7月12日至2017年10月25日期间,该公司的经营场所为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大塘街64号202-210二层自编E223房。为查清案情,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查阅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大塘街64号202-210的产权情况,发现该房屋已于2015年5月14日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查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查封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财物,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械、设备等财物,应当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尽量不影响有关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必要时,可以将被查封的财物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并书面告知保管人对被查封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出租、抵押、赠予等”,经人民检察院查封的财产不得出租。经询问当事人,其供述称从未租赁该房屋,也未与该房屋产权人签订过租赁合同和交纳租金,只是通过代办工商登记业务的中介伪造了虚假租赁合同骗取变更登记,于2017年7月12日获得核准,将经营地址挂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大塘街64号202-210二层自编E223房。2017年10月25日,当事人再次获得核准,才将公司经营地址变更至实际经营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9号自编3-08-5。经询问调查,当事人称已无法联系向其提供场地资料的中介,且从未接触过房屋产权人陈柏钊,无法提供产权人联系方式。经查阅当事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没有登记房屋产权人陈柏钊的联系电话,只有身份证复印件,无法与房屋产权人陈柏钊取得联系。我局于2018年7月12日向上述房屋产权人陈柏钊邮寄《询问通知书》到陈柏钊身份证地址,但未能妥投。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并确认: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证据二:当事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向本局提交的场地证明等企业登记注册档案;证据三: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大塘街64号202-210的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五:我局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的询问笔录2份;证据六: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穗工商(天)内变字[2017]第06201710240607号)复印件。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申辩、陈述及听证的要求,也未提出异议。当事人利用虚假地址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13
    决定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俊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