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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咸环三罚字【2019】1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2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0
    决定机关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三原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