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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江淮车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71****063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03民初839号
    案号 (2022)皖0303执6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17
    发布日期 2022-0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多力涂覆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50万元,利息、罚息862385.94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并承担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罚息(罚息按月利率8.1562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蚌埠江淮车轮有限公司、靳明、瞿勇、张学永对上述第一款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蚌埠江淮车轮有限公司、靳明、瞿勇、张学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多力涂覆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39元,减半收取20869.5元,由被告安徽多力涂覆材料有限公司、蚌埠江淮车轮有限公司、靳明、瞿勇、张学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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