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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江淮车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71****063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03民初1750号
    案号 (2021)皖0303执25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日期 2021-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金涂山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953697.71元,利息3251650.64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27日,以后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约定的计息方式和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时止);二、被告蚌埠江淮车轮有限公司、瞿勇、刘伟、张学永、刘坤对上述第一款项分别在《保证合同》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通力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893元,公告费430元,合计86323元,由被告安徽金涂山化工有限公司、蚌埠江淮车轮有限公司、瞿勇、刘伟、张学永、刘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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