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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江淮车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71****063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303民初41号
    案号 (2021)皖0303执3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5-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4852829.05元及利息(以4852829.05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8二、被告安徽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852829.05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减去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且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三、被告安徽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万元;四、被告张学永以其名下的皖CC1369号车辆对上述第一、二、三款项承担抵押责任,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0737-(Ⅰ)-2015-160高抵字第01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张学永以其名下的皖CZ2765号车辆对上述第一、二、三款项承担抵押责任,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0737-(Ⅰ)-2015-160高抵字第02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安徽华扬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款项在0737-(Ⅰ)-2015-160高保字第1号《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华润涂料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蚌埠江淮车轮有限公司在0737-(Ⅰ)-2015-9160高保字第2号《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华润涂料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张学永、刘坤对上述一、二、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华润涂料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7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57178元,由被告安徽华润涂料有限公司、张学永、刘坤、安徽华扬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蚌埠江淮车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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