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21﹞16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沙河市长城玻璃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八条,罚款5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2 |
决定机关 |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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