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邢处〔2021〕130582210002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5.0000万元,责令限期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30 |
决定机关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武志强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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