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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老河口浦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晨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2957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726民初2826号
    案号 (2018)浙0726执13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浦江法院
    执行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4
    发布日期 2018-08-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浦江县永浩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借款本金计人民币75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扣除已归还的5.35元); 二、限被告浦江县永浩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1800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对被告老河口浦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由老河口浦峰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座落于湖北省老河口市大桥路浦峰江南国际花园35幢2-101、1-102、1-1102、2-1101的房屋(房权证号: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3471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河国用(2015)第0002号,他项权证号:老河口市房他证市区字第0000932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在最高额人民币2208766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由被告浙江浦峰集团有限公司、张伯承、边月英、楼高联在最高限额7500000元内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由被告老河口浦峰置业有限公司最高限额8000000元内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张伯承、边月英、楼高联、浙江浦峰集团有限公司、老河口浦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浦江县永浩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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