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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24****44X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方圆执字第00163号
    案号 (2020)辽01执14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一:1.立即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00元;2.支付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的应付未付贷款利息人民币5,880,547.94元【依据主合同第六条约定计算,计算公式:贷款本金金额×8.8%÷365×133天—532,602.74元(第一季度多交的利息)】;3.支付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延迟支付贷款利息所产生的复利人民币38,586.44元(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第3项、第5项约定计算,计算公式:3,903,561.64元×8.8%÷365×41天);4.支付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第4项约定计算,计算公式:(贷款本金余额+贷款利息+复利)×8.8%×150%÷365×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天数】(以上利息、复利和罚息之合计金额,以年利率24%为限);5.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实际支付的公证费人民币340,000.00元;6.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以申请人与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为准,即固定律师费用人民币300,000.00元加上根据案件执行回收金额情况所应支付的风险代理费,风险代理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0元)。 二、被申请人二就被申请人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案执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由两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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