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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许昌恒丰车轮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凤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6965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许金初字第51号
    案号 (2016)豫1023执4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7
    发布日期 2016-05-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许昌恒丰车轮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仓1899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双方所签合同编号为光郑许分营DK2014071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2、被告驻马店市恒丰车轮材料有限公司、刘凤琴、李保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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