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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兴市隆源铭牌厂
    法定代表人 周生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08216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虹民初字第00860号
    案号 (2016)苏1283执4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6
    发布日期 2017-01-03
    已履行 全部未履行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生良、梅翠芳、泰兴市隆源铭牌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曹生奇借款本息9372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3日,此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81913元,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曹生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被告周生良、梅翠芳、泰兴市隆源铭牌厂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周生良、梅翠芳、泰兴市隆源铭牌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凭本院交款通知单通过当地银行交纳案件上诉费2120元(收款单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编码:112001)。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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