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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省华海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金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12520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琼01执恢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4
    发布日期 2016-10-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南省华海进出口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发展银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损失(自1997年1月22日至1998年1月22日止,按月息9.24‰计付利息;逾期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付至本判决确定应付款期限内实际付款之日止);二、原告海南发展银行在被告海南省华海进出口公司所欠的人民币1000万元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范围内,对华海有限公司所有的《换地权益书》(编号为0000718,发放号为******013)项下的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海南发展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海南省华海进出口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686.46元,由被告海南省华海进出口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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