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阜阳盛金物流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宗志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394155-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225民初5227号 |
| 案号 | (2018)皖1225执8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08 |
| 发布日期 | 2018-02-2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曾盛明各项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高晓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曾盛明各项损失75552.88元;被告刘永涛、安徽阜阳盛金物流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曾盛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8元(原告预交1689元),由原告高晓林负担267元,被告高晓林负担4211元;鉴定费用2050元,由被告高晓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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