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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燃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卞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11200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1年皇民二初字第01739号
    案号 (2018)辽0105执恢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8
    发布日期 2018-05-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燃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风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05706.67元。 二、被告沈阳燃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风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05706.67的利息(自2009年9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50200元,其中17700元由原告沈阳风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2500元由被告沈阳燃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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