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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优励聂夫(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075****18X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492民初542号
    案号 (2019)苏0492执6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9
    发布日期 2019-08-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优励聂夫(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常州精石标识制造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常州精石标识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6569元由原告常州精石标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1117元,被告优励聂夫(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52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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