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优励聂夫(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于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94891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建民初字第02753号 |
案号 | (2016)苏0105执199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16 |
发布日期 | 2016-07-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优励聂夫(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齐红莉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2.5%计算)。 二、被告优励聂夫(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齐红莉利息2713578元(截至2015年5月26日)。 三、上述一、二款本息被告优励聂夫(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6月5日前给付本金70万元;2016年7月5日前给付本金140万元;2016年8月5日前给付本金280万元;2016年9月5日前给付本金560万元;2016年10月5日前给付本金950万元;所有利息于2016年11月5日前给付。 四、被告优励聂夫(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齐红莉律师费9万元,该款于2016年11月5日前给付。 五、被告于宙对被告优励聂夫(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六、如被告逾期归还上述任一笔款项,则原告齐红莉可就逾期之日起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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