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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汕头市松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48147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512民初391号
    案号 (2020)粤0512执2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10-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430207600232】。一、被告汕头市松发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汕头经济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42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6年12月30日起计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合同期限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二、被告汕头市松发机械厂有限公司、郑松光、郑镇盛对被告汕头市松发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汕头市松发机械厂有限公司、郑松光、郑镇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汕头市松发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汕头市松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汕头市松发机械厂有限公司、郑松光、郑镇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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