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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归真堂生物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邱荣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2168****611W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21民初9400号
    案号 (2018)闽0521执61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4
    发布日期 2018-12-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泉州市惠成藤业家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1979万元及计至2017年3月2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343829.97元,并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泉州市惠成藤业家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因本案诉讼而应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1338元及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对被告泉州市惠成藤业家具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惠安县净峰镇净北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福建归真堂生物发展有限公司、邱淑花、邱荣辉、邱仅生对被告泉州市惠成藤业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被告泉州市惠成藤业家具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泉州市惠成藤业家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1997万元及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受理前一日即2016年7月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应通过破产程序向被告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主张保证责任]。 五、被告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福建归真堂生物发展有限公司、邱淑花、邱荣辉、邱仅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惠成藤业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3476元,由被告泉州市惠成藤业家具有限公司、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福建归真堂生物发展有限公司、邱淑花、邱荣辉、邱仅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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