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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伊犁昌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和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2325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4023民初1683号
    案号 (2017)新4023执4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3
    发布日期 2018-11-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伊犁昌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石河子开发区天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番茄种子款10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80元,由被告伊犁昌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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