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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金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岳学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23375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深福法执字第037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2
    发布日期 2015-10-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邓小生、深圳市金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金浩安公司)对由(2006)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深圳市科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科钛公司)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判项主要内容为:科钛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2008年3月6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投资款88万元及利息(自2006年5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该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科钛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7910元]在6798800.88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执行人彭海科、金浩安公司分别在其对科钛公司投入注册资金不实的利息范围内(分别以750万元、250万元为计算基数,从科钛公司成立之日1996年4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对由(2006)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科钛公司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执行人陈少帆对被执行人彭海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779元由四被执行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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