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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国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1753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年北新民初字第03152号
    案号 (2017)辽0113执9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8
    发布日期 2018-04-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为原告李明明补缴2011年6月4日至2012年10月31日之间的养老保险费(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个人缴费部分由原告承担); 二、被告辽宁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为原告李明明补缴2011年6月4日至2012年10月31日之间的医疗保险费(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个人缴费部分由原告承担); 三、被告辽宁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为原告李明明补缴2011年6月4日至2012年10月31日之间的失业保险费(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个人缴费部分由原告承担); 四、被告辽宁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为原告李明明补缴2011年6月4日至2012年10月31日之间的生育保险费; 五、被告辽宁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明明支付2011年6月4日至2012年5月3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8000元(1200元+1600元+1800元*4+1600元*5); 以上款项,被告如逾期付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六、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辽宁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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