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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上)市管市监处罚〔2021〕11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行政处罚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3
    决定机关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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