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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临综执罚决字〔2021〕第10-00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9月29日09时50分,当事人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临安区太湖源镇青溪街国土所对面青云府工地西侧设置了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但在其他垃圾桶内投放了可回收垃圾和易腐垃圾,可回收垃圾有牛奶瓶、可乐瓶、饮料瓶,易腐垃圾有玉米棒,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是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其未履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5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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