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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80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21年07月14日17点20分,当事人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临政储出[2018]11号地块项目部南侧空地上设置两个灰色垃圾收集容器,均无标识;一个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标识正确;一个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标识已磨损。在该工地项目部内未设置有其他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经查实,当事人为该工地项目部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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