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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在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鹤山街与大园路交叉口浙江荣大项目部设置了一组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一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一个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一个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一个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扔有属于其他垃圾的被污染的烟盒,于2021年02月27日16时06分被执法队员查处。经查实,当事人为该组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实际使用人兼投放管理责任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场本局已向你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临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0559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02月28日08时00分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于02月27日16时30分按要求对错投的其他垃圾进行了清理,清空了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另经查证,当事人为年度内第一次从事该性质的违法行为。2021年03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杭临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6-005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提交放弃陈述、申辩请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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