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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综执罚字〔2019〕第8505011910140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09月03日15时49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锦北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在临安区锦北街道苕溪北街春天华府工地生活区工棚旁设置了一只蓝色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和一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在淋浴房前设置了一只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在工棚生活区内未设置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行为属于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4
    决定机关 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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