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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综执罚字〔2019〕第8502011910110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09月23日10时41分,当事人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春天学府项目工地,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锦天路,当事人是该区域垃圾分类责任人,在工地项目部摆放了四色垃圾桶,蓝色桶标明可回收物(桶内有用过的一次性餐具、泡面桶、塑料袋等垃圾,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桶),红色桶标明有害垃圾(桶内有一次性餐具、香烟盒、塑料袋等垃圾,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桶),绿色桶标明易腐垃圾(桶内有饮料瓶、塑料袋、塑料桶等垃圾,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桶)。当事人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1
    决定机关 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