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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税一稽罚〔2021〕1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处少缴2015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百分之五十罚款287279.49元;处少缴2016年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百分之五十罚款55345.26元;处少缴2017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百分之五十罚款129892.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决定处少缴印花税百分之五十罚款9311.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虚报亏损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02
    决定机关 绍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俞京京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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