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税一稽罚〔2021〕1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处少缴2015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百分之五十罚款287279.49元;处少缴2016年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百分之五十罚款55345.26元;处少缴2017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百分之五十罚款129892.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决定处少缴印花税百分之五十罚款9311.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虚报亏损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02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俞京京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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