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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火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德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9300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02民初851号
    案号 (2017)苏0213执5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06
    发布日期 2017-02-2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无锡火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银城物业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20292元、水电费及停车费26267.20元、违约金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335元(含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无锡火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银城物业有限公司预交,无锡火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银城物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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