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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火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德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9300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崇民初字第01598号
    案号 (2016)苏0213执10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7
    发布日期 2017-04-2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火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资产中心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期间的租金70.46万元、违约金(以70.4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至火炬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6057元(已减半收取)由火炬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资产中心预交,火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给付资产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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