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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邺利欣面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059****96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邯仲裁字第0313号
    案号 (2019)冀0423执13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临漳县冀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7499486.04元、利息306655.43元、本金的罚金72881.78元、利息的罚息7907.46元、复利464.7元,并以借款本金7499486.04元为基数,按照展期协议第二条及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7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申请人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河北邺利欣面业有限公司、杨爱芳、段保山、杨爱云、王玉堂、段俊超、李克风对被申请人临漳县冀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所欠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的上述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仲裁请求仲裁费55371元,由被申请人临漳县冀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承担,鉴于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已预缴仲裁费,被申请人临漳县冀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应给福申请人55371元。被申请人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河北邺利欣面业有限公司,杨爱芳、段保山、杨爱云、王玉堂、段俊超、李克风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和的其他仲裁请求。以上一、二、三项义务,被申请人临漳县冀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河北邺利欣面业有限公司、杨爱芳、段保山、杨爱云、王玉堂、段俊超、李克风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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