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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二、未按照规定报送变更营业场所的报告;三、财务数据不真实。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两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08
    决定机关 安徽银保监局
    法定代表人 张琴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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