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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朝市监处罚〔2022〕2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八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且考虑到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7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6
    决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