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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东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00457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05民初17487号
    案号 (2019)豫0105执73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3
    发布日期 2019-07-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东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孟兆娜购车款及服务费的三倍,即673002元; 二、被告北京海通兴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前项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孟兆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94元,原告负担3741元,二被告负担94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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